中華民國測地學會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測地學會」(Geodetic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) (對內得簡稱「測地學會」)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測地學與大地測量相關科學之研究、發展與交流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政府所在地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地設辦事處。

前項辦事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
會址及各地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主要為推動如下事項:

一、關於測地學學術之研究事項。

二、關於測地學學術經驗之介紹與交流事項。

三、關於國家測地學事業發展之建議事項。

四、關於國內外測地學學術機構或團體間之聯繫事項。

五、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。

第 六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與測地學、大地測量相關之政府部會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 

第二章 會 員

第 七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,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之普通會員、永久會員、團體會員。

一、普通會員-從事測地學或相關工作者,每年繳納常年會費500元。

二、團體會員-從事測地學或大地測量相關工作之機構或登記立案之社會團體。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,每年繳納常年會費10000元。

三、永久會員-凡本會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之常年會費者,為永久會員,不必再繳納常年會費,但如出會或退會,則再入會時,仍需依初次入會手續辦理。

 

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
一、發言權。
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表決權。惟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不具備此款之各項權利。

三、享有本會出版書刊及刊登廣告之優惠折扣。

四、得向本會提出有關測地學之諮詢與申請協助。

五、享有本會規定各種權利。

 

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
一、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。

二、共同策進本會會務之發展。

三、擔任本會指定之職務。

四、繳納會費:未繳納者,暫時停權;連續兩年無故未繳納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 

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會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 

 
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3年,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 
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和事業費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八、議決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 
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,候補理事三人;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由會員互選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監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,候補者不得超過正選之三分之一。

 
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
四、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 

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預算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,若常務監事出缺時,依規定改選之。
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 

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全體理事互選之。

第十九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二、召集大會及理監事會,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
、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出缺時,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 
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全體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廿一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:

一、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二、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 

第廿二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任期年,均不得連任。

第廿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,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 

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廿五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
第廿六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章程由理事會訂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 

第四章 會 議

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,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。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有必要,必需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。

第廿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 

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;並得通知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列席。理事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;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開之。會議之決議,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卅一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
 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常年會費:普通會員新台幣500元,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0元者可成為永久會員,終身免繳會費;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。

三、事業費。

四、捐款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 

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
第卅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所有,應歸屬所在地其他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 

第六章 附 則

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並公佈之。

第卅八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或有必須修改,得由會員大會修正之。

第卅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